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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醫(yī)療機構應用傳統(tǒng)工藝配制中藥制劑首次

更新時間:2024-01-27 08:09 點擊次數:

廣東省醫(yī)療機構應用傳統(tǒng)工藝配制中藥制劑首次備案工作指南

廣東省醫(yī)療機構應用傳統(tǒng)工藝配制中藥制劑首次備案工作指南(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yī)藥法》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對醫(yī)療機構應用傳統(tǒng)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實施備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號,下稱《公告》),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醫(yī)療機構應用傳統(tǒng)工藝配制中藥制劑(下稱傳統(tǒng)中藥制劑)備案,是指醫(yī)療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條件和要求,將表明應用傳統(tǒng)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的安全性、有效性、科學性、合理性、必要性和質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
1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原國家總局《公告》中規(guī)定的傳統(tǒng)中藥制劑備案工作。
1.1由中藥飲片經粉碎或僅經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體(丸劑、散劑、丹劑、錠劑等)、半固體(膏滋、膏藥等)和液體(湯劑等)傳統(tǒng)劑型;
1.2由中藥飲片經水提取制成的顆粒劑以及由中藥飲片經粉碎后制成的膠囊劑;
1.3由中藥飲片用傳統(tǒng)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劑、酊劑。
2備案主體
傳統(tǒng)中藥制劑備案人應當是本省省內醫(yī)療機構(下稱申請人)。
醫(yī)療機構應承擔對傳統(tǒng)中藥制劑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的責任,并對其備案品種的安全、有效負總責。
3備案流程及要求
3.1獲取備案信息平臺登錄帳號
申請人應向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獲取備案信息平臺登錄帳號的申請。申請登錄帳號的具體方式沿用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網上辦事平臺數字證書申請方式。
3.2產品備案信息填報、提交
申請人獲得備案信息平臺登錄帳號后,通過省網上辦事大廳(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spypjdglj/index.html)找到傳統(tǒng)中藥制劑備案事項,點擊進入平臺,認真閱讀并按照相關要求逐項填寫申請人及申請傳統(tǒng)中藥制劑備案品種相關信息,打印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備案申請表,連同其他備案材料,逐頁在文字處加蓋申請人公章。
申請人將所有備案紙質材料清晰掃描成彩色電子版(PDF格式)上傳至備案平臺,確認后提交。
申請人已取得批準文號的傳統(tǒng)中藥制劑,在該批準文號有效期屆滿后,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予再注冊,符合備案要求的,進入備案平臺后,可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注冊時已提供的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供);對此前已受理的此類制劑注冊申請,申請人可選擇申請撤回,改向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3.3公開備案信息和存檔
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30日內在傳統(tǒng)中藥制劑備案信息平臺公開備案號及其他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
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告》的要求開展傳統(tǒng)中藥制劑備案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申請人應當保留一份完整的備案材料(原件)存檔備查。
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已取得批準文號的傳統(tǒng)中藥制劑取得備案號和公開備案信息后,應當發(fā)布公告注銷原標準編號。備案標準編號的格式為:醫(yī)療機構制劑備案標準+粵(廣東省簡稱)+BB(備案標準)+4位年號+4位順序號。其中,順序號實施分段管理:0-3000是新制劑備案標準編號號段,3001-5000是已有批文制劑轉備案的備案標準編號號段,5001后是納入《廣東省醫(yī)療機構制劑規(guī)范》的備案標準編號號段。
4備案材料形式要求
4.1傳統(tǒng)中藥制劑備案材料應符合《公告》等規(guī)定。
4.2傳統(tǒng)中藥制劑備案應當嚴格按照備案信息平臺的要求填報。
4.3備案資料首頁為申請材料目錄和頁碼。每項材料應加隔頁,隔頁上注明該材料的序號、制劑名稱、材料名稱、試驗單位(加蓋公章)、地址、電話、試驗單位主要研究者姓名/研究負責人姓名、試驗者姓名、試驗起止日期、原始資料保存地點、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郵箱、申請單位名稱(蓋章)、頁碼。
4.4備案材料中對應內容(如制劑名稱、備案機構名稱、地址等)應保持一致。
4.5備案材料使用A4規(guī)格紙張打印,5號~4號宋體字,內容應完整、清晰。
5傳統(tǒng)中藥制劑備案材料項目及要求
5.1《醫(yī)療機構應用傳統(tǒng)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表》原件。
申請人通過備案平臺完善單位信息、傳統(tǒng)中藥制劑品種信息后,《醫(yī)療機構應用傳統(tǒng)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表》將自動生成。申請人應當按照3.2項要求打印、蓋章后上傳。
5.2制劑名稱及命名依據。
5.2.1申請人根據《醫(y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guī)定,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頒布的《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命名,制定傳統(tǒng)中藥制劑的名稱(包括:中文名、漢語拼音名),并闡述命名依據,不得使用商品名稱。
制劑規(guī)范名稱一般由“屬格”+“主格”構成,屬格可以處方中的藥味數、藥材名稱、藥性、功能等表述,主格為劑型名。
制劑名稱應避免使用生僻病名。
5.2.2申請人應從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政府網站數據庫(網站首頁>企業(yè)查詢)中檢索(應僅以屬格為檢索字段)并打印提供產品名稱與已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
可以截圖形式,打印并提交。
5.2.3制劑名應避免“同名異方”。
5.3立題目的和依據;同品種及該品種其他劑型的市場供應情況。
5.3.1立題目的和依據應著重闡述研發(fā)品種的臨床需求及理論依據等。一般應簡述擬定功能主治的臨床特點,中醫(yī)病癥可能的病因病機或發(fā)病機理、流行病學、危害性、臨床表現和預后。簡述擬定功能主治的治療現狀及常用治療藥物,包括該功能主治目前常用的治療方法(藥物和非藥物)及對藥物治療的需求。簡述目前常用治療藥物的情況,說明各類藥物的處方組成、功能主治、臨床作用特點,存在的主要不良反應以及臨床應用的局限性。簡述申報品種的理論依據、臨床意義和定位,如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依從性等方面的特點。簡述該品種國內是否有研究報道,是否有獲得制劑批準文號等其他與立題有關的背景資料。
5.3.2同品種及該品種其他劑型的市場供應情況應闡述類同品種的市場供應情況,包括標準收載情況,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的批準情況等。
5.4證明性文件
申請人應當提供:
(1)《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復印件、《醫(y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復印件。
(2)醫(yī)療機構制劑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等的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tài)說明,以及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
(3)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注冊證書復印件或核準編號。
(4)未取得《醫(y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醫(y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yī)療機構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①委托配制中藥制劑雙方簽訂的委托配制合同復印件;
  ②制劑受托配制單位的《醫(y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復印件或《藥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認證證書》復印件。
(5)申請人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機構進行制劑的研究或者進行單項試驗、樣品的試制、配制等。委托方應當提供與被委托方簽訂的委托研究合同,以及受托單位必要的資質證明。
5.5說明書及標簽設計樣稿
5.5.1中藥制劑說明書及標簽按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撰寫和設計。申請人應在備案完成后,在系統(tǒng)自動生成PDF版說明書。
5.5.2中藥制劑說明書:至少應有警示語、【制劑名稱】、【成份】、【性狀】、【功能主治】、【規(guī)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貯藏】、【包裝】、【有效期】、【執(zhí)行標準】、【備案號】、【配制單位】等項。其中【執(zhí)行標準】、【備案號】備案后填寫。
其余【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臨床試驗】、【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依據各品種情況填寫,如未進行該項相關研究,可不列該項目。
    【制劑名稱】、【性狀】、【功能主治】、【規(guī)格】、【用法用量】、【貯藏】按質量標準的內容填寫。
【成份】應列出全部藥味。
【功能主治】中藥制劑功能主治應根據中醫(yī)藥組方特點和組方理論擬定,用中醫(yī)術語、中醫(yī)病名和中醫(yī)癥候表述。
【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依據各品種情況填寫,尚不清楚的則標明“尚不明確”。
【包裝】必須列出藥包材和包裝規(guī)格,藥包材按照藥包材注冊證的名稱填寫,包裝規(guī)格一般指最小包裝的規(guī)格。
【有效期】應以月為單位表述。
【執(zhí)行標準】系統(tǒng)自動生成。
【備案號】系統(tǒng)自動生成。
【配制單位】填寫單位名稱、配制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如為委托配制,應在【委托配制單位】項下填寫配制單位名稱。
5.5.3外用制劑在說明書的右上角標明專用標識“外”,內服制劑則不標。對于既可內服,又可外用的中藥制劑,可不標注外用藥品標識。
5.5.4警示語“請仔細閱讀說明書并在醫(yī)師指導下使用”應在說明書標題下以醒目的黑體字注明。
5.5.5說明書及標簽需標注“本制劑僅限本醫(yī)療機構使用”。
說明書格式見附件2。
5.6處方組成、來源、理論依據及使用背景情況。
5.6.1處方根據申請人填報信息自動生成,包括原料和輔料的名稱和用量。
原料、輔料的用量是指生產1000個制劑單位的用量。
已取得批準文號改為備案的品種系統(tǒng)自動帶出經批準的處方。不得修改。
5.6.2 處方組成
申請人應列出處方組成、各藥味劑量(一日用生藥量),功能、主治,擬定的用法用量。應明確處方藥味的法定標準來源,是否含有法定標準中標識有毒性及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毒性的藥材,是否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各藥味用量是否超過標準規(guī)定。如超過標準規(guī)定,應附安全性方面證明資料,確保用藥安全。應根據本品的組方特點和中醫(yī)藥組方理論,確定其合理的功能、主治,用中醫(yī)藥術語表述;擬定的主治病證應注意對中醫(yī)病名、癥候分型、癥狀等方面進行合理限定。
5.6.3 處方來源
申請人應詳細說明處方來源、配制方法、應用、篩選或演變過程及篩選的依據等情況。來源于古方的應該詳細說明其具體出處、演變情況,配制工藝,現在的認識及其依據。已有臨床應用經驗的應該根據實際應用情況提供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
5.6.4 理論依據
申請人應用中醫(yī)藥理論對主治病證的病因病機、治法進行論述,并對處方的基本配伍原則(如君、臣、佐、使等)及組成藥物加以分析,以說明組方的合理性。應圍繞制劑的研究目的,從主治病證、處方用藥等方面進行古今文獻綜述,以進一步說明立題依據的理論依據。應注意引用文獻資料的真實性及針對性,并注明出處,注意文獻的可信度和資料的可靠性。
5.6.5 使用背景情況
5.6.5.1中藥制劑如來源于臨床醫(yī)生的經驗方,申請人應說明臨床應用基礎及使用歷史。使用背景情況應詳細客觀描述臨床醫(yī)生的姓名、處方起源,處方固定過程,應用劑型,用法用量、功能主治,固定處方使用起始時間,使用人群,合并用藥情況,臨床療效情況等。
5.6.5.2處方在本醫(yī)療機構如果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申請人應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
佐證材料指能夠提供在本醫(yī)療機構連續(xù)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證明資料(如醫(yī)師處方,科研課題記錄,臨床調劑記錄等),并提供100例以上臨床病歷原始記錄和療效總結報告。
5.7詳細的配制工藝及工藝研究資料。
申請人應從安全、有效、可控、均一、穩(wěn)定、經濟、環(huán)保、可持續(xù)性等方面著手,滿足質量要求。
5.7.1配制工藝路線 
5.7.1.1申請人應提供配制的工藝流程圖及說明。工藝流程圖以圖表符號形式標示處方原料和輔料通過生產加工得到的最終產品的過程。使用預處理原輔料的,應在工藝流程簡圖及說明中進行標注。
5.7.1.2在備案系統(tǒng)中,配制工藝路線作為必須自動公開的基本信息,申請人應當單獨作為附件在相應位置上傳。
配制工藝路線可以不出現具體的工藝參數,但是必須包括所有配制流程。
5.7.2所有工藝參數
    申請人應采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工藝研究確定的詳細制法及工藝技術參數,包括輔料種類及用量。
5.7.3設備
申請人應采用表格的形式,詳細列明各工序所需設備、設備型號、設備能力、設備材質等內容,并附上相關照片材料。
5.7.4工藝研究資料
申請人應闡明工藝路線的設計及合理性,劑型的選擇理由及依據、劑量的確定,中藥飲片的檢驗、加工、粉碎、提取、濃縮、干燥、成型等工藝研究等。
中試研究包括主要設備清單、中試數據、中試產品的質量情況。
中試研究及制劑質量考察的全部研究過程、研究結果、選定的技術參數和確定的配制工藝。每個工藝步驟的研究均應提供試驗方法、試驗結果、試驗小結、確定的工藝步驟及其參數。配制的研究資料應提供全部實驗數據。
5.7.5文獻資料
申請人應按文中引用的順序列出有關的參考文獻目錄,附原文。
5.8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5.8.1質量研究是質量標準制定的基礎,申請人質量研究的內容應盡可能全面,應能達到有效控制制劑質量的目的。用于中藥制劑質量研究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必須采用3批中試或以上規(guī)模,且處方固定、原輔料來源明確、制備工藝穩(wěn)定。
5.8.2質量研究項目、方法、技術參數、驗證內容應參照現行版《中國藥典》及相關通則。
5.8.3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主要闡述處方藥味的理化性質及文獻資料、與工藝質量有關的理化性質及文獻資料、質量研究的試驗項目及試驗數據,并附相關照片、圖譜及文獻等。
    5.9內控制劑標準及起草說明
5.9.1內控制劑標準研究應結合處方組成、制備工藝、臨床功效、活性成分等綜合考慮,申請人應按現行版《中國藥典》格式制定內控質量標準,項目應著重安全性、有效性,【檢查】項應符合《中國藥典》相應劑型的檢查項要求。
5.9.2申請人應確保符合現行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國家標準等規(guī)定,原則上不得低于《廣東省醫(yī)療機構制劑質量標準制定的指導原則(試行)》的要求。處方中含有的法定標準中標識有“劇毒”“大毒”及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明確毒性的藥味,必須建立相應的毒性成分限量檢查。
5.9.3申請人在備案平臺中填報備案信息后,自動生成內控質量標準。
5.9.4起草說明部分是對內控制劑標準正文的闡述,該項資料應詳細描述內控標準中各項目的設置及限度確定的依據,包括原理的解釋、試驗數據和實驗結果、圖譜照片等。
5.9.5由注冊管理的中藥制劑符合備案要求,轉為備案管理的,質量標準應當沿用原有標準,不得進行修改。
如需修改,應當在該傳統(tǒng)中藥制劑完成首次備案后,按照備案變更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5.10制劑的穩(wěn)定性試驗資料
穩(wěn)定性試驗是評價中藥制劑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是確定制劑有效期的主要依據。
5.10.1根據研究目的和條件的不同,穩(wěn)定性研究內容可分為影響因素試驗、加速穩(wěn)定性試驗和長期穩(wěn)定性試驗。
影響因素試驗可采用1批小試規(guī)模樣品進行。
加速和長期穩(wěn)定性試驗應采用中試或中試以上規(guī)模的3批樣品,以能夠代表規(guī)模生產條件下的產品質量。
5.10.2申請人應按穩(wěn)定性試驗數據整理撰寫資料,說明試驗條件、試驗方法、試驗項目、試驗結果,確定中藥制劑的貯存條件、包裝材料/容器、有效期,并附相關照片及圖譜。
    5.11連續(xù)3批樣品的自檢報告書
樣品自檢是由申請人對制劑進行檢驗并出具的檢驗報告書。
一般應為中試或中試以上規(guī)模樣品,由申請人或被委托單位對制劑進行檢驗并出具的檢驗報告書。
5.12原、輔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
5.12.1申請人應列明藥材的基原及鑒定依據、前處理、炮制工藝、有無毒性等,藥材或中藥飲片的供應商及執(zhí)行標準(藥典、地方藥材標準、中藥炮制規(guī)范)。
5.12.2申請人應列出輔料的來源并附質量標準復印件、生產商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所用輔料應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
生產制劑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藥用要求。
    5.13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
申請人應明確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品種名稱,闡述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結合穩(wěn)定性試驗,予以確定并附其質量標準復印件。所用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列明供應商情況。
    5.14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主要藥效學研究是以中醫(yī)理論為指導,根據功能主治、處方組成及劑型等特點開展試驗研究,為充分說明受試制劑的主要藥效學提供實驗依據。
主要藥效學研究選擇適宜的實驗模型,通過不同手段,造成與臨床疾病相同或類似的模型,給予研究用藥物,給藥結束后觀察實驗模型的相關指標。
申請人一般應撰寫實驗背景和理論基礎、實驗目的、實驗材料、實驗方法、實驗結果、分析評價、參考文獻等內容。
應在獲得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guī)范認證的機構完成。
5.15單次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醫(yī)療機構中藥制劑單次給藥毒性研究的具體試驗辦法、實驗動物、研究用藥物、試驗分組、給藥途徑、給藥劑量、給藥頻率、觀察指標、統(tǒng)計分析等,應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進行。
申請人一般應撰寫試驗背景和理論基礎、試驗目的、試驗材料、試驗方法、試驗結果、分析評價、參考文獻等內容。
有關研究應在獲得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guī)范認證的機構完成。
5.16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醫(yī)療機構中藥制劑重復給藥毒性研究的具體試驗辦法、實驗動物、受試藥物、試驗分組、給藥途徑、給藥劑量、給藥頻率、觀察指標、統(tǒng)計分析等,應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進行。
申請人一般應撰寫試驗背景和理論基礎、試驗目的、試驗材料、試驗方法、試驗結果、分析評價、參考文獻等內容。
有關研究應在獲得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guī)范認證的機構完成。
5.17處方在本醫(yī)療機構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的,其制劑可免報資料項目5.14項至5.16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報送資料項目5.15項、5.16項:
  (1)處方中含法定標準中標識有“劇毒”“大毒”及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明確毒性的藥味;
  (2)處方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5.17.1本規(guī)定所說的法定藥材標準中標注為“劇毒”“大毒”藥材是指各版《中國藥典》、部頒標準、地方藥材標準中標注為大毒(或劇毒)的藥材,各級標準中藥材的毒性大小分類不一致的,以毒性高的分類標準為依據。
5.17.2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明顯毒性的藥味可以參考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jiān)測中心《藥品不良反應信息通報》中有明顯不良反應的報道。
5.17.3相關證明材料按照5.6.5.2項要求上傳。
6已有標準的傳統(tǒng)中藥制劑備案材料要求
6.1《醫(y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實施前完成注冊的傳統(tǒng)中藥制劑品種
由于《管理辦法》實施前,針對醫(yī)療機構制劑新注冊未做明確的材料要求,根據《公告》要求,此類品種應當上傳5項要求中規(guī)定的材料。由于此類品種已經過多次再注冊等技術審評、行政許可的審查,考慮到部分材料久遠,普遍存在缺失或難以追溯的情況,可減免部分材料。
6.1.1根據品種實際情況,立題目的和依據,同品種及該品種其他劑型的市場供應情況所需材料中。
6.1.2根據品種實際情況,詳細的配制工藝及工藝研究資料中,可減免5.7.4項與5.7.5項,改為上傳情況說明。
6.1.3根據品種實際情況,5.8項除上傳標準提高研究時所涉及的提交的材料外,未進行過研究的項目,還應提供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6.1.4根據品種實際情況,5.9項除上傳標準提高時提交的材料外,未進行過研究的項目,還應提供起草說明。
6.1.5根據品種實際情況,5.10項可減免,但需提供情況說明(包括產品在效期內的質量情況),有研究資料的(如:在注冊管理時辦理過補充申請中的改變制劑的有效期、變更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應一并上傳。
6.1.6根據品種實際情況,5.11項材料,改為連續(xù)3批傳統(tǒng)中藥制劑成品的自檢報告書。
6.1.7根據品種實際情況,5.13項材料中,至少需要提供質量標準材料,并確保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
6.1.8完成標準提高工作的申報品種,依照5.17項情形管理。
6.1.8.1 5.6.5.1項無需上傳,5.6.5.2項應上傳文字證明材料(中藥制劑注冊后的生產情況、臨床使用情況、不良反應情況等內容,含醫(yī)師處方),并提供100例相對完整的臨床病例。
6.1.8.2申報品種所用藥味包含毒性藥材的,應當分情形,依照醫(yī)療機構制劑質量標準提高工作的要求,上傳相關佐證材料。
6.2《管理辦法》實施后完成注冊的傳統(tǒng)中藥制劑品種
《管理辦法》實施后,醫(yī)療機構制劑新注冊有了上位法,對注冊申報材料有了明確的要求和指導,規(guī)范了注冊程序。但根據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對“互聯(lián)網+”食品藥品監(jiān)管、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五個網上”要求,原有注冊申請均為有紙化申請,無法從數據庫調取詳細申請材料,不便于開展、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不符合節(jié)約型政府的要求。同時,《管理辦法》實施后,醫(yī)療機構申請醫(yī)療機構制劑新注冊,均應按要求保留原始試驗數據、實驗結論、申請材料原件等材料,為本次傳統(tǒng)中藥制劑品種注冊轉備案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本次傳統(tǒng)中藥制劑實施,也是對現有品種的梳理和匯總,請申請人按照5項的有關要求,上傳全部申請材料。若符合5.17項下可免報部分資料的情形,應按照5.6.5.2項要求上傳。
7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備案:
7.1《醫(y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局令第20號)中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醫(yī)療機構制劑申報的情形;
7.2與市場上已有供應品種相同處方的不同劑型品種;
7.3中藥配方顆粒;
7.4申請備案品種不屬于備案范圍的;
7.5申請備案品種信息不齊全的;
7.6申請備案品種材料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
7.7使用的中藥飲片無法定標準的;
7.8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制劑。
8附則
本指南為試行版,涉及備案工作要求調整、工作程序調整等情況的,將及時修訂。
附件1醫(yī)療機構應用傳統(tǒng)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表
附件2制劑說明書樣稿
 


附件1
 

醫(yī)療機構應用傳統(tǒng)工藝配制
中藥制劑備案表

 
編號:
聲明
我們保證:
①本次備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y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醫(y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②備案內容及所有備案資料均真實、來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權益;
③一并提交的電子文件與打印文件內容完全一致。
如有不實之處,我們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備案事項
備案類型 □首次           □變更        □年度報告
備案事由  
制劑基本信息
制劑名稱 通用名稱   劑型   規(guī)格   有效期  
漢語拼音  
處方
(含輔料)
 
 
 
 
 
 
處方在本醫(yī)療機構是否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 □是 □否
處方中藥味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含法定標準中標識有“劇毒”“大毒”及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明確毒性的藥味 □是 □否 備注
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是 □否 
配制工藝
(含輔料)
 
 
 
功能主治  
用法用量  
輔料信息 名稱   生產企業(yè)  
執(zhí)行標準  
包裝材料信息 名稱   生產企業(yè)  
執(zhí)行標準  
備案機構信息
名稱  
《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 登記號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醫(y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有 有無此
配制范圍
 □有 編號   有效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無   
□無
制劑配制信息 
是否委托配制 □否 制劑配制地址  
□是 制劑配制單位名稱  
《醫(y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是
 
編號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藥品生產許可證》 □是
 
制劑配制地址   
聯(lián)系人   電話  
制劑配制單位法人代表 (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備案變更信息(變更備案時填寫)
序號 歷次備案號 變更時間 變更內容 變更原因概述
          
         
         
年度報告信息(年度報告時填寫)
報告年度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配制的總批次數:
內控制劑標準全檢不合格的批次數:
使用數量:
變更情形匯總 變更內容 變更時間 對應的備案號
     
     
     
不良反應監(jiān)測情況 不良事件/反應報告          □有      報告例數:
□無
風險控制主要措施           □有    主要措施: 
□無
備案資料 無需 備注
□《醫(yī)療機構應用傳統(tǒng)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表》原件
 
       
□制劑名稱及命名依據
 
       
□立題依據和目的、同品種及其他劑型中藥制劑的市場供應情況
 
       
□證明性文件
 
       
□標簽及說明書設計樣稿
 
       
□處方組成、來源、理論依據以及使用背景情況
 
       
□詳細的配制工藝及工藝研究資料
 
       
□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制劑的內控標準及起草說明
 
       
□制劑的穩(wěn)定性試驗資料
 
       
□連續(xù)3批樣品的自檢報告書
 
       
□原、輔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包括藥材的基原及鑒定依據、前處理、炮制工藝、有無毒性等        
□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
 
       
□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單次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變更研究資料        
□變更情形年度匯總        
□質量情況年度分析        
□使用、療效情況年度分析        
□不良反應監(jiān)測年度匯總        
□其他資料:
 具體資料名稱:
       
備案負責人   職位   電話  
聯(lián)系人   職位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 (簽名)  
 
                          (加蓋公章處) 
                          年  月  日
  
 
 

附件2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說明書
請仔細閱讀說明書并在醫(yī)生指導下使用(警示語)
制劑名稱

品名:
漢語拼音:
成份
性狀
功能主治】 
規(guī)格
用法用量】 
不良反應
禁忌
注意事項】 
貯藏
包裝
有效期
執(zhí)行標準
制劑備案號
配制單位】/【委托配制單位
單位名稱:
地址: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本制劑僅限本醫(yī)療機構使用
 

關鍵詞:院內制劑備案醫(yī)療機構制劑備案中藥制劑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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