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第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和《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管理,審評機構組織專家對兩個菌種名單進行了更新。對名單中涉及菌種分類和命名調整的,設置2年過渡期。
特此公告。
附件:1. 《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
2. 《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2年8月18日
上一篇:《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十四五”規劃》解
下一篇:解讀《關于乳糖酶等7種“三新食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