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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企業于2018年4月1日生產了一批保健食品,保質期為24個月,該批產品的出廠檢驗記錄至少應保存到( )。
A.2019年4月1日 B.2019年10月1日
C.2020年4月1日 D.2020年10月1日
答案:D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2018年4月1日生產的保健食品,其出廠檢驗記錄至少要保存至保質期滿后6個月,即2020年10月1日。
2.某企業生產的保健食品經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抽檢為不合格,企業如對此有異議,可以依法提出( )申請。
A.復查 B.復檢 C.復核 D.快檢
答案:B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對于復檢程序作出了詳細規定。
3.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每批產品應當進行物料平衡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 ),在確認無質量安全隱患后,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A.立即停止生產 B.查明原因
C.報告監管部門 D.以上都對
答案:B
物料平衡是指產品或物料實際產量或實際用量及收集到的損耗之和與理論產量或理論用量之間的比較,并考慮可允許的偏差范圍。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記錄表》第5.11條規定:每批產品應當進行物料平衡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原因,在確認無質量安全隱患后,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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